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招标人行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评价制度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招标人行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从事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信用评价。
本制度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第四条 招标人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低于60分的为D级。评价等级每年度评价周期结束后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条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的招标人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评价,按月报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汇总并予以公开。
第六条 按月公示所减分值及不守信行为。按年公示评价等级。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人信用评价分值量化指标。
(一)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结果公示(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满足法定时限的;
8.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9.刁难阻碍项目响应方报名的;
10.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的;
11.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的;
1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的;
13.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14.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15.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导致评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7.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18.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正常交易进行的;
1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正常进行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
2.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的;
3.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4.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评价结果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提出复核,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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