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现将《呼伦贝尔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内市监知保字〔2021〕526号),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强化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分类、强化应用、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主体成立一年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信用综合评定。
第八条 对各类信用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对信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 A类信用等级应满足以下情形:
1.近三年内无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恶意注册商标、专利非正常申请和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近三年内无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因违反商标、专利代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行为。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近三年内仅一次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査中发现轻微问题并及时整改的;
2.近三年仅一次被社会举报投诉属实,但经管理部门核查不予行政处罚或情节轻微免于处罚的;
3.近三年仅一次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核查,且主动整改的;
4.近三年内仅一次协助被代理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商标被管理部门约谈,且主动整改;
5.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B类等级的行为。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近三年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2.近三年内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部门限期整改且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
3.近三年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依据相关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近三年内,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
3.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4.代理机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的;
5.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级别的行为。
6.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7.在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8.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级别的行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2.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
2.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3.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类企业。
(三)对信用等级为C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3.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类企业。
(四)对信用等级为D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2.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3.取消奖励资助资格;
4.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或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信用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