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征收、诚信服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办、政策法规股、财务股、审核协议股、征收业务股等职能股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各自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在征收现场公开。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本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征收现场张贴公示,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
第十条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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