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一、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和标准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处罚机关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以下的罚款 。 | 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集中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满1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集中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在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超过2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3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集中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