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211号)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在全市上下自觉履行责任,为全市疫情防控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仍存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现象,影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已受立涉疫行政案件54起,行政处罚72人,其中:行政拘留35人,罚款32人,警告5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要严格遵守我市各项防疫政策,对以下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如下:
一、对自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扎兰屯市人员,未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拒绝配合场所码查验的;
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手段,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四、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健康码出现弹窗提示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的;
五、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六、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
七、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八、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举办红白喜事、宴会、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举办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十一、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违规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的;
十二、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十三、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十四、纳入常态化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餐饮、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不按规定落实测温验码、消毒消杀、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八、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我市未发生疫情,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我市防控政策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支持,同心同力抗疫,共筑安全防线。同时,请广大市民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监督举报身边违反防疫规定的不法行为,为我市疫情防控安全大局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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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