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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1151/202001-00002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发布机构: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扎兰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1-21
扎兰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20-01-21 16:03 来源: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扎兰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扎兰屯市卷烟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扎兰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扎兰屯市行政区域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扎兰屯市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扎兰屯市烟草专卖局主管所辖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标准

(一)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求:

 城镇所有街道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含100米)。

(二)特定区域内零售点设置要求:

1、城镇的住宅小区内,不足500户不设立零售点,超过500户设立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多设立一个零售点,且小区内的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小区外围的门面,按所在街道间距条件执行。

2、距黑龙江边线20公里内自然村屯50户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其它自然村屯100户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50个以下摊位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

4、非连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大型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及其分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只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的参照项。

5、床铺在100张以上的大型宾馆,营业能力在50桌以上的饭店、酒店等服务性行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设置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同一地址、门牌号的只设一个零售点。

6、旅游景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一点一证办理。

7、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高等院校、工厂厂区内、部队驻地、凭票出入公共场所等限制自由通行区域内的,区域内日均驻留人口或日均人流量在3000人以上的,可设立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其他规定

1、残疾人、低保户、伤残退役军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需提供由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合法有效证明,不受合理布局的距离、区域标准的限制,但仅限办1个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的参照项。

2、因政府拆迁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该房安置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距离、区域标准的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拆迁的证明。

3、依法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同一经营者,或其财产共有人、共同经营人在本地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离应在1000米以上且应符合本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要求。

4、作为经营指导、形象展示、责任宣贯的平台,起示范引导的作用的现代卷烟零售终端示范店,不受本《规划》距离和区域限制。

第六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止性规定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二)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三)自动售货机(柜);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五)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十七)卫生计生机构内;

(十八)党政机关内部;

(十九)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第七条  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应在今后调整中逐步达到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距离标准测量方法为: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第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少于”“不满”“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划》由扎兰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期间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交通状况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将随时对《规划》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本《规划》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扎兰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扎烟专[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