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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扎政发〔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印发扎兰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14:52 来源: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扎有关单位:

《扎兰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2024年第二次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扎兰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1

1.1  适用范围………………………………………………1

1.2  工作原则………………………………………………1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2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

1.5  应急预案体系…………………………………………5

2    组织指挥体系…………………………………………7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7

2.2  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8

2.3  专家组…………………………………………………9

3    运行机制………………………………………………9

3.1  监测与预警……………………………………………9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11

3.3  恢复与重建……………………………………………19

4    准备与支持……………………………………………22

4.1  应急队伍保障…………………………………………22

4.2  财力保障………………………………………………22

4.3  物资装备保障…………………………………………23

4.4  交通运输保障…………………………………………24

4.5  科技支撑………………………………………………25

5    预案管理………………………………………………25

5.1  预案编制………………………………………………25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27

5.3  预案演练………………………………………………28

5.4  宣传与培训……………………………………………29

6    附则……………………………………………………29

 

 

 

 

 

 

 

 

 

 

 

 

 

 

 

 

1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防控全局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扎兰屯市应对突发事件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扎兰屯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兰屯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指导全市一般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风险防控、应对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对发生在扎兰屯市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健全体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切实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乡镇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整合资源,注重科技。按照条块结合和资源整合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I)、重大(Ⅱ)、较大(Ⅲ)、一般(IV) 四个等级。各类事件的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扎兰屯市内重点乡镇或重要时段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预案启动过程中,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应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属各部门应对能力时,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呼伦贝尔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市行政市域的,或超出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应对,涉及跨乡镇(街道)级行政市域或超出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扎兰屯市各专项指挥部或市相关部门、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4.2  响应分级

根据扎兰屯市处置突发事件权限及能力,扎兰屯市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

I 级响应,由扎兰屯市委和扎兰屯市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或跨旗市行政区域、超出扎兰屯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事件。在做好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总指挥由扎兰屯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Ⅱ级响应,由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影响范围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难以控制的较大突发事件。通常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依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控制能力、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扎兰屯市政府启动总体预案。总指挥由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Ⅲ级响应,由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主要应对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超出乡镇(街道)应对能力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通常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要求。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视情派出指导组,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扎兰屯市政府启动总体预案。

乡镇(街道)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扎兰屯市和乡镇、街道、企业两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扎兰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扎兰屯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5.1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乡镇(街道)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出“专业应对”。部门预案分两类,一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既能做到各负其责,又能协同作战,此类部门预案由专项预案牵头单位衔接协调;二是本部门单位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活动组织及保障单位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对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1.5.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单位和基层组织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单位和基层组织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事件、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在扎兰屯市委领导下,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是扎兰屯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层面可与相关旗市(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市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工作机构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  组织指挥体系

扎兰屯市总体预案启动后,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于相应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响应。认为有必要的可成立市一级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力量做出响应。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平时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报送信息、预警、先期处置和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2.3 专家组

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牵头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并进行信息共享,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1.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品运输、自然灾害防治市域联动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市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本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牵头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乡镇进入预警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旗县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喇叭或者通过网格化管理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

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1.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属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事件发展状态及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扎兰屯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接报后经分析研判视情况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报告,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

(2)信息报告遵循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或涉险情况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3)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呼伦贝尔市及其有关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乡镇、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旗县、部门、单位和企业等。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旗县、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融合全市、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

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市域管理单位)要立即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快速研判事态现状与发展趋势,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请求相邻乡镇帮助,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相邻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域通报事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通报。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履行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扎兰屯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市委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根据扎兰屯市委市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呼伦贝尔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由呼伦贝尔市级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好转后,指挥部可以根据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组原则,适当降低响应级别。

(2)现场指挥。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市委市政府积极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2.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相关现场人员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3)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市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措施。

4)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7)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9)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市委市政府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3)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4)加强特定市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发生。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机关和单位的安保,加强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

7)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委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执行。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或各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及市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人员、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特殊时段应加强舆情监测。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委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乡镇(街道)的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本乡镇(街道)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恢复与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由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各级各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乡镇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基础设施。

(3)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号召社会组织和组织其他旗县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乡镇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乡镇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3.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编写或委托事发单位编写,并报送主管部门;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相关部门牵头编写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的编制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市政府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突发事件的调查和总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分阶段、分层次完成,对特殊、敏感事件或者涉密的事件,市政府要委托专业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总结报告要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经验和教训及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总结报告。

4 准备与支持

4.1  应急队伍保障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政府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预备役等部队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和军地联动机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

4.1.5 专家队伍、社会化的应急服务机构、志愿者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平时辅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时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1.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协作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保障

4.2.1市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提出,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乡镇(街道)的请求,报市政府履行有关程序后,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4.2.3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鼓励公民和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市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草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扎兰屯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机场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4.4.2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扎兰屯市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市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扎兰屯市行政市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4.5  科技支撑

4.5.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建立专家库,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

4.5.2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5.3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建立市、部门、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体系。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乡镇(街道)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5)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行政界、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6)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 的联合应急预案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编制相应预案,并在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5.2.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3  预案演练

5.3.1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5.4.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我市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4.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扎兰屯市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6  附则

6.1 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