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卧处罚〔2024〕11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东师傅家常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QRFYC36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东建喜
违法行为类型: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处罚使用法律条例: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2.罚则: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表明的费用的;”的规定。
3.自由裁量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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