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成处罚〔2024〕17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喜洋洋蛋糕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NUJQL03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范士杰
违法行为类型: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办案机构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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