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4〕4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佳嘉丽化妆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7KP57F5K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刘刚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2.罚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1. 没收未注册的化妆品:2盒;
2. 罚款:4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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