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中处罚〔2024〕17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中和镇泓杨综合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N4DJ06Q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杨长俊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过期食品:“冠达”乳酸菌吐司面包3袋;
2.罚款:1,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