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4〕8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利和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783MAD841JB3K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包宁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2.罚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铝合金手指固定夹大中小号各1个和华晨医用胶带(大胶)5卷;
2.罚款:5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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