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4〕10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鑫洋洋时尚精品屋(高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PAFU49Q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高杨
违法行为类型: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罚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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