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河西处罚〔2024〕18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新童星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王琳
违法行为类型: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1.处罚使用法律条例: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3.自由裁量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5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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