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河西处罚〔2024〕19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文亮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QQBQLX8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白文亮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超保质期食品
1. 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一款(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2.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3.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4.自由裁量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超保质期食品:“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1袋、“东亮”奶香面包2袋;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2,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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