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130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鑫玛电动车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NXAHF6E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郭振峰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罚款:55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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