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单位:扎兰屯市柴河办事处春辉批零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8日;样品数量1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情置况
扎兰屯市柴河办事处春辉批零商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决定:1不予行政处罚。
(三)扎兰屯市柴河办事处春辉批零商店已经向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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