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扎兰屯市崔波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档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货值金额小于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整,2、罚款165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该决定于2025年1月23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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