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5〕2号
处罚对象: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521004604312316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张松旺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罚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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