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05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日益食记快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0QU86Q7K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闯恒春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2. 罚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 警告;
2. 没收超保质期原料:熟黑芝麻1袋、精选辣椒粉1袋、“奇子香”食用调味油1瓶;
3. 罚款:2,000.00元。
4.自由裁量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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