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5〕30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兴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10346049075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刘宝新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劣药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哈三联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1瓶;2.罚款:20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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