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施)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现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桥梁安全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告知申请人,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5.监管责任: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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