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户口迁移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1)公示户口迁移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 (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 (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 (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2.【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