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社会组织评估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社会组织评估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决定书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