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界定。跨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其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勘查界定。属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界定工作费用和治理责任均由引发地质灾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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