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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1999年9月13日施行。)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2.《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责任事项 1.下发通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3.审查责任: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对继教学时进行认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