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