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教育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3.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6.决定责任: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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