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旅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奖励要求,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市网站进行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做出奖励评定。(评定结果在市网站进行公告)。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一、制定方案及审核的责任: ? 1.未拟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表彰方案的; 未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的; ? 3.未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 ? 4.对于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 5.未严格审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申报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 6.擅自取消或停止“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审查的。 ? 二、决定表彰的责任: ? 1.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未按规定给予表彰的; ? 2.对不符合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的; ? 3.未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发开展“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表彰活动通知的; ?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活动的。 ? 三、执行的责任:? ? 1.获得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机关未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以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的; ? ? ? 2.获得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机关未颁发奖励证书,以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奖品、奖金或者奖章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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