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旅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通过文件向各相关单位下发文件,公布本年度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3.公示阶段责任:对评审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报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一、制定方案及审核的责任: ??1.未拟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表彰方案的; ??2.未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 ??4.对于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严格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申报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6.擅自取消或停止“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审查的。 ??二、决定表彰的责任: ??1.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未按规定给予表彰的; ??2.对不符合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予以表彰的; ??3.未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发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表彰活动通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活动的。 ??三、执行的责任:? ??1.获得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批准机关未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以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的;???? ??2.获得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批准机关未颁发奖励证书,以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奖品、奖金或者奖章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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