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旅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 任:依法进行表影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制定方案及审核的责任: ? 1.未拟定“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方案的; ? 2.未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的; ? 3.未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 ? 4.对于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 5.未严格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申报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 6.擅自取消或停止“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审查的。 ? 二、决定表彰的责任: ? 1.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未按规定给予表彰的; ? 2.对不符合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的; ? 3.未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发开展“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活动通知的; ?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活动的。 ? 三、执行的责任:? ? 1.获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机关未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以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的; ? ? ? 2.获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机关未颁发奖励证书,以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奖品、奖金或者奖章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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