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投诉举报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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