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投诉举报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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