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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部委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1992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5.【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政府令第2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监管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5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管对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进行重点跟进检查; 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的监管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60003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60005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6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2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进行重点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750003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监管流程 1.根据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对有无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跟进检查;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