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103011607131N/202307-000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扎民发〔2023〕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据《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呼民政发[2023]68号),制定《扎兰屯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2023年第18次扎兰屯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3年7月24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扎兰屯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建立城乡生活困难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申请城乡低保“绿色通道”的通知》、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刚性支出以及民主评议、公示等综合因素确认低保救助对象。
确认低保对象坚持全市统一口径,通过公式核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通过“绿色通道”提出申请。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绿色通道”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可在市疾控中心领取、填写、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并提供本人病情确认报告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取回所有申请材料及病情确认报告单进行受理。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但同在我市范围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至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市的,可以由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4.常年在外的人户分离家庭(跨旗县、盟市、省区),享有和本地村(居)民同等的待遇,在其提交申请、准确核实其家庭情况、子女情况、本人身体状况等情况后,正常进行家庭核算。因极特殊情况不能回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动态管理。
(二)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家庭成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分阶段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三)健全主动发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四)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众申请低保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员,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脱离家庭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人员,已享受特困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人员;
(五)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成年无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低保申请家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及授权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疾病情况证明;
(四)审核确认过程中,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残疾情况等,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并签署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部门通过查看法定证照、查询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开展调查,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救助协理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关系”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被司法机关处罚且在监狱服刑或拘留期间的人员;
(四)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法定赡(扶、抚)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通过“内蒙古民政厅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扶、抚)人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辅助指标评估认定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辅助指标主要包括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水平,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三)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受理地市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地市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家庭成员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100%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收入的核算推行“劳动力系数法”。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能够核实的,以实际收入为准,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扎兰屯市申请低保家庭劳动力系数标准》(附表)确定。
二、低保申请家庭重特大疾病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_澳门现金网-官网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度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与重型癫痫)以及当地政府认定应纳入重病范围的其它疾病。
三、低保申请家庭慢性疾病认定
慢性疾病病种包括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中的器官移植术后排异、肺动脉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病Ⅲ期、肾原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及其他部位结核、布鲁氏菌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期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大骨结病、精神疾病门诊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冠心病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颈动脉置放血管支架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肺气肿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慢性疾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四、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方法。通过计算低保申请人家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收入以及核减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收入等内容,综合核算低保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工资性收入总和+家庭经营净收入总和+家庭财产净收入总和+家庭转移净收入总和+家庭其他收入总和-家庭刚性支出及扣减收入总和)÷家庭人数÷12
五、工资性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工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
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数据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可参照《扎兰屯市申请低保家庭劳动力系数标准》(附表)确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怀孕、哺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单独照顾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应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工资性收入。
六、家庭经营净收入核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种植业经营年收入应统筹考虑土地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收入等因素,种植业收入按扣除经营费用后,家庭实际拥有的土地亩数,乘以当地乡镇上年度土地出租最高亩租金与最低亩租金平均值计算收入。
申请家庭在计算土地收入以外,要考虑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情况,无论是否务工,均计算务工收入。
家庭成员中(男)18周岁-50周岁,(女)18周岁-45周岁,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5个月计算。
家庭成员中(男)51周岁-60周岁,(女)46周岁-55周岁,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4个月计算。
(二)养殖业经营年纯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
每头牛(匹马)每年按2000元计算;每只羊(头猪)每年按400元计算,其它牲畜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入。
(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净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四)其他家庭经营性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但有合同或固定价格的,按合法有效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七、财产净收入的核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一)房屋、土地、草场、鱼塘、机械等财产租赁、转租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二)土地、房屋的征用、拆迁等财产性收入以协议数额计算;
(三)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知识产权收入,按税务管理部门收入纳税记录计算实际收入总额。
八、转移净收入的核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抚、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即:
1.城镇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10%×应赡(抚、扶)养人数;
2.农村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10%×应赡(抚、扶)养人数;
3.从事种养殖业的,年赡(抚、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纯收入(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款第1、2项执行)×10%×应赡(抚、扶)养人数;
4.农村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年赡(抚、扶)养费=经营净收入×10%×应赡(抚、扶)养人数;
无法确定经营净收入的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应赡(抚、扶)养人数;
5.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年赡(抚、扶)养费=经营净收入×10%×应赡(抚、扶)养人数;
无法确定经营净收入的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10%×应赡(抚、扶)养人数;
6.家庭拥有正在使用的小轿车、大型农机具(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钩机、铲车或运输车辆的,赡(抚、扶)养费=按车辆目前价值的5%核算(参照标准:从登记上牌起,前五年每年折旧率为15%、12%、10%、8%、7%,五年后每年的折旧率为5%)×应赡(抚、扶)养人数,其他大型机械参照上述标准核算;
7.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10%(核定基数不低于54000元/年)×应赡(抚、扶)养人数;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8%(核定基数不低于42000元/年)×应赡(抚、扶)养人数;村委会干部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8%(核定基数不低于24000元/年)×应赡(抚、扶)养人数;居委会干部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8%(核定基数不低于39000元/年)×应赡(抚、扶)养人数;
8.赡(抚、扶)人名下有企业,年赡(抚、扶)养费=注册资金×10%×应赡(抚、扶)养人数;
9.同一赡(抚、扶)人,上述收入项重复时,应累计计算赡(抚、扶)养费;
10.赡(抚、扶)养义务人名下有两套以上房产(含两套)、商业用房的,在计算各项赡(抚、扶)养费时,赡(抚、扶)养费的计算百分比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5%;
11.赡(抚、扶)养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或赡(抚、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赡(抚、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大学生、一名大学生和一名高中生或两名高中生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
12.赡(抚、扶)养义务人为兄弟姐妹或者60岁以上老年人的,在计算赡(抚、扶)养费时,赡(抚、扶)养费的计算百分比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5%。
九、其他收入核算。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民政部门依据相应资料进行评估核定,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民政部门计算结果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十、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七)高龄津贴。
十一、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形适当豁免。
十二、核减困难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
刚性支出主要指自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教育、租房、就业等原因形成的必需性基本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疗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扣除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扣减金额;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可以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或根据慢性病、疑难疾病病种规定扣减金额。非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残行为、吸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扣减范围。
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大病以外其他病种住院或未住院治疗,累计自付费用3000元(含)以上的(以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及药店出具的税务增值票据为准),在收入核算时对超出部分予以相应核减。
(二)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
(三)教育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学前教育(就读民办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义务教育、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阶段的,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扣减金额。
(四)照料支出。照料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周岁(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按照城市低保一个月的标准扣减。
(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后的个人实际自负费用扣减,扣减金额每年不超过1000元。
(六)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扣减金额。
(七)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扣减就业成本。
(八)社会保障缴费。企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按照缴费基数的5%扣减。
(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但未住院治疗,且无任何医疗费用支出票据的,或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患病自付费用不足3000元的特殊困难家庭,经入户人员详细介绍、民主评议会认可、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在家庭收入核算时按适当比例予以核减,且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字认可。
(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十三、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对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家庭、一户多病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一方服刑或失踪的单亲家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家庭、有哺乳期妇女(0-3岁(含)婴幼儿)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对其家庭收入适度核减。以保证上述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扣减计算方法如下:
(一)重病重残(含智力、精神三级)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农村: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0.2×重病重残人数;
城镇: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80%×0.2×重病重残人数
(二)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
农村: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0.2×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人数;
城镇: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80%×0.2×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人数。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享受社保待遇)、有哺乳期妇女(0-3岁(含)婴幼儿)家庭:
农村:70周岁老年人、有哺乳期妇女(0-3岁(含)婴幼儿)的家庭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0.1;
城镇:70周岁老年人、有哺乳期妇女(0-3岁(含)婴幼儿)的家庭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10个月×80%×0.1。
(四)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一方服刑或失踪的单亲家庭:
农村: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0.2×家庭人数;
城镇: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个月×80%×0.2×家庭人数。
上述(一)-(四)项有重复的,可累计扣减。
第十八条 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应当符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第十九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二十条 低保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超过1套(栋)(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有商业用房;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船舶,拥有的大型农机具总价值超过5万元。维持家庭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小型农机具,家用经济型摩托车,家用经济型两轮、三轮电动车以及残疾人代步车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
第二十一条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信息核对状况、 邻里访问、入户核查、审核结果等情况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审批程序。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公示期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及社会各界热心关注弱势群体生活的人士等组成。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占总投票数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议会通过。
低保申请家庭的户主需参加民主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可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到场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其他亲属参加民主评议。
除上述情况,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民主评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详细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支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子女情况、收支核算结果等。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及收支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六、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低保金标准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具体分档类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发放。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重病、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无关信息,不得公示、公布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 低保审核确认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低保系统内做好标识,定期核对收入、财产等情况,并要求其主动报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对经常居住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开展一次跨省核对。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对在民政部门提交资金发放清册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应于下个低保资金发放周期完成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提交资金发放清册后发放的低保金不予追缴。
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期间发放的低保金不予追缴。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因学生毕业、病人痊愈或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原则上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
对已到达享受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年龄还未办理完手续的的低保家庭,可以发放低保金至实际领取到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将社会救助业务接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低保对象审核确认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扎兰屯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扎民发[2022]138号)。
附件:扎兰屯市申请低保家庭劳动力系数标准
附件: 扎兰屯市申请低保家庭劳动力系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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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阶段 健康状况 |
男18-50周岁 |
男51-55周岁 |
男56-60周岁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
有劳动能力 |
1 |
0.8 |
0.5 |
0 |
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肢体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患医疗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布病、股骨头坏死、腰间盘突出、痛风、严重类风湿病等可能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限制劳动能力或应休息静养的。 |
0.6 |
0.4 |
0.3 |
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肢体3级;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 |
0.3 |
0.2 |
0.1 |
0 |
无劳动能力的人员:肢体残疾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盲1、2级;重特大疾病人员。生病住院期间,手术或骨折6个月内视为无劳动能力。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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